東海大學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
東海大學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
102 年 1 月 22 日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 年 5 月 13 日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6 月 15 日第 1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1 月 16 日第 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1 月 29 日第 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 月 10 日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5 月 13 日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6 月 15 日第 1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1 月 16 日第 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1 月 29 日第 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 月 10 日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及增進成績優異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東海大學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包括:
一、學士班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及考試入學分發入學之新生。
二、碩士班各管道入學之一般生。 三、博士班各管道入學之新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雜費,係指本校所訂收費標準之學費及雜費,不包含住宿費、 學生平安保險費、語言實習費、電腦及網路使用費、各系專業指導費及其他代 收費用。
第四條 繁星推薦或個人申請分發並註冊就讀本校學士班新生,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 級分達前標以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70級分以上者,除發給獎學金15萬元外,另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10萬元、住宿費2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 高5萬元。
二、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頂標以上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6萬元、住宿 費1萬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4萬元。
三、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前標以上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6萬元。
第五條 考試入學分發並註冊就讀本校學士班新生,採下列標準獎勵。指定科目考試成 績累計百分比,依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公布之「指定科目考試各種組合成 績人數累計總表」。
一、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在前5%者,除發給獎學金15萬元外,另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10萬元、住宿費2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5萬元。
二、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前15%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6萬元、住宿費1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4萬元。
三、以前三志願分發,各系組實際招生名額30%,其成績達該系組獎勵標準者(由各系自訂標準),成績相同時,依各系組訂定之「同分參酌順序」(至 少3項)比較後,其成績仍相同者,則予增額,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6萬元。
第六條 第四條及前條第一款之獎學金15萬元於入學當學期一次發給,學雜費及住宿費依每學期分期發給;海外研習往返經濟艙機票補助,以參與本校國際處所舉辦姐妹校交換學生計劃、雙聯學位計劃且獲姊妹校接受入學者為限,並依各類補 助金額,實報實銷。
第七條 本校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入學,獎助各系所第一學年獎學金20萬元。其獎勵金額 及人數由各系所訂定。
第八條 依本校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核准先修碩士班課程之學士班學 生,經本校碩士班各入學管道錄取並註冊入學之一般生(含境外學生),獎助 第一學年獎學金5萬元。 同時符合前條申請資格者,擇一領取,不得重複申請。
第九條 本校博士班各入學管道錄取並註冊入學就讀之新生(含境外學生),獎助其第 一、二學年獎學金共10萬元。
第十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註冊後,由教務處提報名單至學務處,除海外研習往返機 票費外,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於註冊後二個月內通知新生於規定期間 內具領,分期核發;受獎學生,如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 回受領之獎助。
第十一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如有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之情形者,自動喪 失獎勵資格;已獲獎學生則追回其獎學金。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者,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查確認後,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包括:
一、學士班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及考試入學分發入學之新生。
二、碩士班各管道入學之一般生。 三、博士班各管道入學之新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雜費,係指本校所訂收費標準之學費及雜費,不包含住宿費、 學生平安保險費、語言實習費、電腦及網路使用費、各系專業指導費及其他代 收費用。
第四條 繁星推薦或個人申請分發並註冊就讀本校學士班新生,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 級分達前標以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70級分以上者,除發給獎學金15萬元外,另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10萬元、住宿費2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 高5萬元。
二、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頂標以上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6萬元、住宿 費1萬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4萬元。
三、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達前標以上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6萬元。
第五條 考試入學分發並註冊就讀本校學士班新生,採下列標準獎勵。指定科目考試成 績累計百分比,依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公布之「指定科目考試各種組合成 績人數累計總表」。
一、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在前5%者,除發給獎學金15萬元外,另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10萬元、住宿費2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5萬元。
二、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累計百分比前15%者,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6萬元、住宿費1萬元及補助一次海外研習往返機票費最高4萬元。
三、以前三志願分發,各系組實際招生名額30%,其成績達該系組獎勵標準者(由各系自訂標準),成績相同時,依各系組訂定之「同分參酌順序」(至 少3項)比較後,其成績仍相同者,則予增額,獎助第一學年學雜費6萬元。
第六條 第四條及前條第一款之獎學金15萬元於入學當學期一次發給,學雜費及住宿費依每學期分期發給;海外研習往返經濟艙機票補助,以參與本校國際處所舉辦姐妹校交換學生計劃、雙聯學位計劃且獲姊妹校接受入學者為限,並依各類補 助金額,實報實銷。
第七條 本校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入學,獎助各系所第一學年獎學金20萬元。其獎勵金額 及人數由各系所訂定。
第八條 依本校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核准先修碩士班課程之學士班學 生,經本校碩士班各入學管道錄取並註冊入學之一般生(含境外學生),獎助 第一學年獎學金5萬元。 同時符合前條申請資格者,擇一領取,不得重複申請。
第九條 本校博士班各入學管道錄取並註冊入學就讀之新生(含境外學生),獎助其第 一、二學年獎學金共10萬元。
第十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註冊後,由教務處提報名單至學務處,除海外研習往返機 票費外,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於註冊後二個月內通知新生於規定期間 內具領,分期核發;受獎學生,如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 回受領之獎助。
第十一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如有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之情形者,自動喪 失獎勵資格;已獲獎學生則追回其獎學金。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者,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查確認後,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