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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生獲獎及取得專業證照獎勵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系為鼓勵學生培養專業實務能力,激勵學生參與各類競賽及專業技術證照考試,突顯辦學特色,特訂定「東海大學電機系學生獲獎及取得專業證照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系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國內外各級競賽、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類證照考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專業職業類檢定考試,或專業職業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所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獲得競賽名次或取得相關證照且該證照符合「全國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採計者,得申請獎勵。

第三條 獎勵方式
一、 本辦法之獎勵金(或禮券)金額如下,並劃分為三級獎勵。
 ●第一級:參加國際競賽獲得冠、亞軍或國內競賽冠軍,或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類證照考試,並取得及格證照者,可申請獎勵金二千元。
 ●第二級:參加國際競賽獲得季軍、佳作或國內競賽亞軍,或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及格證照者,可申請獎勵金一千五百元。
 ●第三級:參加國際競賽獲得入選或國內競賽季軍、佳作,或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及格證照者,可申請獎勵金一千元。
二、 參加專業職業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所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並取得證照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系(所)審查會議認定其等級以供審查憑辦。
三、 以上各類競賽及證照獎勵之申請,每組競賽或每張證照以申請獎勵乙次為限,另訂有獎勵辦法及列為畢業門檻之專業證照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相關獎勵規定。

第四條 申請時間及流程
一、 本系按照下列所規定時間辦理,逾期之申請案件將不再受理。
 (一)上學期開學後至10月15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辦理同年度2月1日至7月31日核發之證及獲獎),於10月31日前完成審核及彙整,並將相關資料統一彙整辦理。
 (二)下學期開學後至3月15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辦理前一年度 8月1日至本年度1月31日核發之證照及獲獎),於3月31日前完成審核及彙整,並將相關資料統一彙整辦理。
 (三)畢業生應於畢業離校前向本系提出申請,本系於前述指定日期完成審核及彙整,並將相關資料統一彙整辦理。
二、 申請人應於獲獎或取得證照時主動向本系提出申請。資料不齊、逾期之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
三、 申請案件由本系審查相關資料後,待相關委員會確認,並經系務會議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金核發作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系發展基金支應。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